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周宁)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披露,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被接连处罚。
(图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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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355号行政处罚书显示,位于通州区潞城镇的新建业务综合楼,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采用隔震技术,核心筒隔震部位位于基础顶,其余区域隔震层位于地下二层顶,隔震层以下采用框架结构,隔震层以上采用钢框架-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该工程地下二层7-12轴/A-F轴隔震垫上柱、梁于2023年1月6日完成钢筋连接隐蔽工程验收,于1月7日进行混凝土浇筑。地下二层7-12轴/A-F轴隔震垫上柱、梁所用的直径为25毫米、28毫米、32毫米、36毫米、40毫米的HRB500E钢筋采用直螺纹接头进行机械连接。
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时,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工程地下二层7-12轴/A-F轴隔震垫上柱、梁中的HRB500E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采用的直螺纹套筒均为适用于400级钢筋的直螺纹套筒,不符合《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第7.0.4条关于螺纹接头进场套筒适用的钢筋强度等级与工程用钢筋强度等级一致的要求。新建业务综合楼钢筋分项工程合同价款为32861718.47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中,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现其有其他较轻或严重的情节。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32861718.47元)2.5%的罚款,罚款金额821542.96元的行政处罚。
(图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356号行政处罚书显示,新建业务综合楼项目位于通州区潞城镇,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基坑北侧一米以内(紧邻基坑)存放大量周转材料、构件等,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2.5条。2、配电室一级配电柜内引出的一路电缆采用四芯电缆,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1条第一款。3、施工现场东侧塔吊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75mA,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2.10条第一款。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且其中第2、3项问题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构成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的规定。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依据《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网查询到,这并不是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因为施工安全被处罚,2023年3月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执法人员对教育中心安全整备及维护改造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移动门式操作平台无纵向扫地杆、临边洞口无防护等问题。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日期6月9日。
(图源:信用中国)
此外,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以来新增8条被执行人信息,其中6月1日连增3条。
(图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天眼查显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8273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82735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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