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能按时履行各自义务的主要依据,一旦签订了,那么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毁约、违约等。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并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地查看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包括协议中有没有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过渡方式、过渡金额,或是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积等,同时呢,还要查看该协议中有没有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之所以必须要有这一项内容,是因为很多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会毁约、违约等,所以,拆迁协议中一定要有这一项内容,这样便可以敦促对方按照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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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被征收人在与对方签订协议时,还要注意看,征收方拿过来的协议是否有相关部门的红章,如果没有红章就要提高警惕了,因为,实践中有个别征收方等到被征收人签字后,就会以要拿回去盖章为由,拿走全部的协议,之后却拒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等,所以,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把握好。
当然了,倘若有红章,协议中的内容也完整,明确,且协议中的补偿金额也是双方协商好的,那被征收人则可以签字。那么。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是否就意味着被征收人需要马上交出房屋呢?征收方是否就可以随时强拆房屋了呢?
答案当然不是的。
如我们前面所说,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只是书面上的一个约定,只是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一个依据,而且该协议的存在,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这一份书面上的协议,约束双方,使其能信守承诺,尽可能地减少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可以马上强拆房屋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这里的先补偿、后搬迁显然并不是大家理解的“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可以随时拆除房屋”这样,而是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法定程序,不能少),落实补偿安置工作以后,即将全部的补偿款发放给了被征收人以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腾空房屋并拆除。
可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却遇到了先搬迁、后补偿的遭遇。河南的一位当事人于近日咨询律师说,自家的房屋因当地相关项目的建设被征收了,被征收以后,双方就补偿标准等事宜也进行了谈判,没几天双方就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征收方需要在三个月内支付全部的征收补偿款。
但让邹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的第二天,便让邹某某与其家人就腾空房屋,由于其选择的是货币补偿,且也没有多余的房屋可居住,所以,邹某某便没有搬迁,也没有腾空房屋。可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竟然在未给予邹某某任何补偿,且也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便于几日后强制拆除了邹某某的房屋,导致其与家人无家可归,屋内的物品也因强拆毁于一旦。
征收方强拆邹某某房屋的原因是,其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无论有没有给予补偿,其理应都要交出房屋由其拆除。
征收方这么“霸道”的理由,无论是站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说不过去的。因为,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都只能是在完全落实了补偿安置以后,才可以进一步地开展征收工作。
尤其是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只能是在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以及补偿安置工作,即支付了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款后,才可以申请征地,否则就不得申请征地,在未完全落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即使申请征了,相关部门也不会予以批准。
总之一句话,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着征收方就完成了自己的补偿安置工作,就可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了。一般情况下,强拆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征收人已经领取了合理、公平的补偿款,但其就是不愿意交出土地或是腾空房屋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征收方已经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将所有的补偿款打入了被征收人账户中,但被征收人就是不愿意交出房屋或是土地,那么征收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可以依据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征收方便直接强拆了房屋,即使被征收人已经领取了补偿款,那么其强拆行为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同样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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