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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能放任“人脸代过”对“防沉迷”的突破
张淳艺
近日,江苏苏州虎丘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犯罪分子批量购买他人身份信息,通过绑定游戏账号等操作,再将游戏账号出租给未成年人牟利。经审理,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诉求,判令被告人承担公益诉讼赔偿金14000余元,并以参加公益服务等形式修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见6月25日《法治日报》》)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为此,一些游戏平台设置多重人脸验证关卡,对未成年用户采取游戏登录时间、游戏时长等限制,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其中的利益空间,通过买卖个人信息、出租游戏账号、利用“黑科技”通过人脸认证等操作,为未成年人突破“防沉迷”提供便利。
在本案中,被告人购买了大量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人脸动态视频在内的整套个人信息,将游戏账号注册信息进行替换后,出租给未成年人。在触发游戏平台“人脸识别验证”弹窗时,保存在手机里的视频就会自动出现在人脸识别中进行认证——也就是业内所称的“过脸”。“过脸”可以轻松解锁一些游戏平台的人脸识别程序,让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的规定,“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受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双重保护,所以上述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通过“过脸”规避有关网络游戏需实名认证的要求,干扰人脸识别认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相关管理秩序,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会导致一些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提供“过脸”服务还可能有损商业利益。四川高院发布的《2022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了全国首例关于绕过网络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措施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某网站商城经营者因提供“人脸代过”“人脸续过”服务,销售“人脸实体手机”“人脸设备刷机包”,被某互联网企业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相关人脸识别功能并非一项独立的服务或者产品也不直接产生收益,但长此以往会让游戏的安全性、合规性遭到贬损,进而对企业商业利益产生损害,因此相关企业有对绕过人脸识别行为主张权益的权利。
截至2021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1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一些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沉迷网游,通过“过脸”非法获利,扰乱了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更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网游“过脸”被处刑责是一堂法治课,提示相关网游平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升级有关实名注册、人脸识别等的风控功能,充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过脸”,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去震慑更多人、警示更多人,是重要的路径之一。用法治的力量为孩子们健康上网持续保驾护航,有关方面可以也应该有更多作为。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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