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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调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2023-08-25 02:54:42 来源:本地宝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近年轨道、路网、机场、医疗教育、岛外新城建设,结合土地出让成交情况、市场需求变化,近日,厦门市印发新版《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2023年版)》(下文简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管理若干规定》,对相应内容作出调整,自2023年8月14日起实施。

基准地价更新

01规范土地用途


【资料图】

土地用途分为17类23项(二级分类)

其中:将原工矿仓储用地拆分为工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物流仓储);为支持新机场产业项目落地,新增交通运输用地(机场);根据《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要点(2022年版)》要求,新增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02土地级别调整

2020年版城镇基准地价的级别以厦门市全域作为定级单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城镇基准地价的级别需以行政区作为定级单元。

本轮更新对基准地价的级别架构进行调整,思明湖里合并定级,岛外行政区单独定级

03基准地价价格调整

此次基准地价更新整体价格保持平稳,局部区域级别及价格略有调整。

本轮租赁住宅价格约为商品住宅的20%至25%。近年来岛内各片区商业融合度不断提高,本轮地价调整将沿用多年的21个地价级别整合为5个

为推动岛内工业用地提升改造,满足工业招商需求,保持工业用地价格平稳,岛内、集美、海沧工业用地略微上调,同安、翔安价格未做调整。因本轮基准地价不含配套费,此轮公布的岛外工业用地价格比2020年版略有下降。

地价管理若干规定调整内容

01调整修正系数

为规范可分割销售的工业通用厂房地价,新增工业自持修正系数,对不可分割销售的生产性用房(自持)占总生产性用房的一定比例进行修正。

02删除配套费的内容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65号),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同级建设部门负责征收。2022年1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主体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调整为市建设主管部门

删除原第四章划拨用地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的内容及第五章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内容。

03调整划拨补出让规定

按照我市安置型商品房转让文件规定执行,增加安置型商品房转让交易规定,2019年10月2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含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被安置房源再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时,无需缴纳4%上市土地出让金或上市补差价

04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为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优化地下空间的地价计算原则,地价征收规定中地下一层、二层计算原则与2020版地价征收规定相同,地下三层及以下各用途均免征地价,其中商服用地(商业)地下三层、四层地价由原地上一层商业地价的25%和20%调整为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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