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凶”,正在从关联方向真实客户、供应商等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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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审计失败的案例,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其中,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8月13日的全面注册制——中国资本市场展望论坛上,德勤中国内地专业技术主管合伙人俞善敖说。
从2019年上交所科创板首批企业上市,到2023年2月主板上市施行注册制,新股发行上市已经全面实行注册制。全面注册制背景下,作为市场重要参与方和“守门人”的中介机构,获得更多发展空间的同时,也面临更多挑战。
俞善敖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批资深会员,从事会计师审计工作近30年。据他介绍,在股票发行项目中,注册会计师的指责,包括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但在实际操作中,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存在诸多固有限制。“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这是因为,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告可靠性提供绝对保证。”俞善敖说。
在他看来,为会计师增加风险的因素,包括管理层可能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公司内外部串通导致审计失效、注册会计师运用选择性测试方法、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特殊的交易和事项影响证据的效力等。
在这种情况下,近年来的多起审计失败案例,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俞善敖分析,从舞弊源由分析,新证券法生效以来,在财务造假案件中,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帮凶”,正在从关联方向真实客户、供应商和金融机构转变。
“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存在涉及范围广、危害大、查处追责难等问题。”俞善敖说,正是这种变化,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识别上市公司收入舞弊的难度,导致大量审计失败。
不仅是审计机构,股票发行人的律师,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同样也面临多种挑战。
“比如股东穿透核查等工作,律师其实承担着很大的核查压力。发行人律师需要思考工作边界、责任边界,思考如何才能达到执业规则要求的勤勉尽责”。信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魏天慧说,发行人律师是守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第一道把关者,在全面注册制的情形下,发行人律师应该持续学习和研究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所在行业及其业务的学习与研究,结合发行人的商业实质,提供专业、严谨、个性化的法律规范方案。
在全面注册制下,清晰的规则和透明的审核过程,让中介机构有了更大的施展空间。魏天慧说,监管已经试点让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从法律的严谨性来说,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有助于降低保荐人和其他各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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