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开始,郑州房价一路飙升,随着房价上涨,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况也逐渐增多,肖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资料图)
肖先生向我们求助时讲述:其于2016年8月与被告韩先生在被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韩先生的某处房屋。并于于签约当日支付房款100000元,双方同意该费用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
签约后,随着房价的上涨,卖方一再表示其卖亏了要求加价,肖先生也很是中意该套房产,也不想多事,遂同意了卖方的加价请求。随后如约办理房屋按揭及网签预约手续。但由于当时房价上涨迅速卖方还是感觉卖的低了,遂从中介公司处抢走房屋产权证。且一拖再拖拒不配合履行合同。中介为了不跑单也是双方都不得罪,不能促成交易也不退费。
眼看房屋价格上涨,以当时合同约定的价格再难以买到同样的房子,且签订合同后前前后后花了十几万了,对方不但不履行也不退钱。为了此事肖先生也是焦虑万分,遂找到了我们。经过对合同的研究,我们给出了解决方案。建议起诉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支付违约金。肖先生考虑后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并在我们的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
法院判决:
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一起努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韩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91125元(其中包括定金63800元、银行按揭费用27325元、房屋差价损失100000元)。被告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00000元(其中包括佣金34200元、代办费2000元、代收定金63800元)。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三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韩先生单方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韩先生作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介作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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