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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08-24 19:04:0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湖南株洲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守安全、防风险、保民生、促发展、严作风”工作思路,聚焦主责主业,回应群众关切,依法行政,打响“铁拳”品牌,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公布2023年第2期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一、株洲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案


【资料图】

关键词: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未经检验使用

2023年3月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株洲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两个中压燃气管道没有工程监督检验报告。

经查:上述两个中压燃气管道工程,输送介质为天然气,均属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当事人的2个中压燃气管道工程分别于2022年10月、11月竣工,在未经特检机构监督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便送气置换投入使用,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经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于2023年3月完成两个管道工程监督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取得了《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燃气管道属于压力管道范畴,国家规定燃气管道达到一定设计压力及容积按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规定,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监督检验合格。燃气管道安装质量和检验检测是市民用气安全的重要保障,其遍布全市的管网承载着易燃易爆的天然气,更关系到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促进天然气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及时检验、合法使用,在全国燃气安全事故多发的当下,对确保燃气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二、湖南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关键词:气瓶;未经检验充装;超过使用年限充装

2023年4月19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70瓶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及390瓶未经检验的气瓶进行了工业气体充装,气体充装前未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经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并教育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未经检验的气瓶送往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送往相关机构进行报废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气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该案的查处,整肃了液化气充装领域的违法充装现象,对切实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三、株洲市芦淞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芦淞区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和假冒专利;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未按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价格欺诈和未明码标价案

关键词:医疗美容;假冒专利;违法广告;使用未注册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欺诈;明码标价

2023年2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发布违法广告、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1、当事人发布广告中有“剖宫产疤痕修复超减张缝合术”专利技术。该技术并非专利技术,且未开展过此项服务。2、当事人发布含有“75%的色斑问题,陷入恶性反复”“安全可靠”“1次治疗,优化改善度高达95%”内容的广告。3、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与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4、当事人购进、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2台激光脱毛仪,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等行为。5、当事人未按说明书要求贮存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6、当事人使用未经批准、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2瓶台湾产“麻舒痛”软膏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7、当事人没有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当事人利用“原价”进行价格比较宣传皮肤管理、私密养护套餐等项目,但实际多数均未开展或未产生过“原价”交易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和假冒专利、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未按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价格欺诈和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舒麻痛”乳膏及激光脱毛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共计罚款87063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理念的改变,医疗美容行业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医美机构无证经营、虚假宣传、药械不合规、服务不透明、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也不时出现,营销乱象广受诟病。本案当事人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合并处罚,彰显了对医疗乱象“零容忍”决心,达到了“查处一家,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株洲某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关键词:绝对化用语;3D眼镜;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3年2月17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企业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委托株洲市某广告制作中心设计并制作店堂牌匾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占据中国电影制片业的绝对优势地位”“拥有中国最完善、最强大的影片发行网络和渠道”“拥有中国唯一的国外影片的进口权和发行权”。当月,株洲市某广告制作中心将该广告安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门口予以发布。案件调查后,当事人将上述广告予以撤除。

另查:自2021年2月份以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提供3D电影放映服务不再向购票观影的消费者提供免费的3D眼镜,并在营业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及店堂牌匾告示,内容为“温馨提示: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观影时请佩戴好口罩,3D电影请自备3D眼镜。每个成人可免费携带一位1.3米以下的儿童观影。”在“猫眼电影”等订票平台设置“观影小贴士”,内容为“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案件调查后,当事人将上述店堂告示内容予以更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广告作为电影公司的市场营销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推广商品和服务,能够影响消费者的态度和行为。该案发布的违法广告中含有“绝对优势”“最完善”“最强大”“唯一”等绝对化用语,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不可少的工具,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而该案中,当事人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分解,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该案件的办理,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魄力与担当。

五、醴陵市某食品经营部在促销广告中违法使用烟草制品的名称案

关键词:槟榔;烟草制品;违法促销广告

2023年3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货销售的 “和之味”槟榔外包装袋右上角张贴一张印刷有“ 惊爆价只卖40元 狂中现金消费券”以及 “‘和气生财’卷烟+条装黄‘芙蓉王’卷烟图片”内容的宣传广告图片。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23日起,在醴陵地区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和之味”包装袋槟榔从事有奖销售广告推销活动。为拉动槟榔消费,当事人要求槟榔生产企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含有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图片张贴在 “和之味”槟榔外包装袋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在促销广告中使用烟草制品名称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5000元。

典型意义

吸烟有害健康,广告法明令禁止利用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烟草制品的名称,容易诱导人们吸烟,增加吸烟率,给人们带来了错误的认识,导致更多人被烟草所害,增加医疗费用和社会成本。本案的查处有效消除了烟草制品广告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及影响,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六、醴陵市某餐厅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关键词:龙虾券;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3年5月4日,有市民投诉在醴陵市某餐饮店使用龙虾券被要求搭售其它商品。5月6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事餐饮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在抖音平台发布“醴陵某牛肉火锅店推出【***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活动。活动标示每份“【***特惠龙虾季】特色卤虾4斤”原价为160元,现秒杀价为58元。购买页面明示的购买须知中未告知享受该优惠有其他附加条件,但实际在使用该优惠券时,店内工作人员称必须消费店内的火锅锅底和牛肉,否则不能单独享受销售优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本案的查处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经营行为,维护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七、攸县某建材批发中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注册商标;知识产权

2023年1月3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攸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称:攸县某卫浴店涉嫌从广东省江门市某有限公司购进假冒“益高”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在攸县销售。2023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涉事店铺进行线索核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22年5月分4次从“广东省鹤山市**卫浴器材厂”处选购了26套水龙头、花洒等卫浴产品。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浴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要求广东省鹤山市**卫浴器材厂在其采购的26套卫浴产品上打印上“EAGO”商标图案,并在外包装纸盒上加贴“品牌:EAGO”内容、名称及型号信息的标签。当事人将其采购回的26套假冒“EAGO”品牌的卫浴产品在其店内加价400%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EAG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80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侵占了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侵害了商标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卫浴产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产品品质高低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满意度,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查处此类假冒产品,打断非法链条。同时,本案的查办深化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注册商标的正确认识,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八、株洲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案

关键词:报废机动车;未经资质认定;回收拆解

2023年3月1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株洲市商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株洲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下旬开始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等经营活动,并将印制“高价回收各种报废汽车”等内容的不干胶贴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回收4台报废机动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的违法问题突出,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不仅会给社会带来环境污染,还会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办,进一步规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了涉及危害道路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促进了报废机动车回收市场健康发展。

九、天元区某餐饮公司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关键词:“好评返现”;引人误解;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年3月3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天元区某餐饮公司涉嫌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开始,为增加用户好评、提高商品销量,印制了“好评返现”卡片,将卡片随外卖放进包装袋,部分顾客会按照卡片上的提示在美 团平台上对当事人店铺给予五星好评,当事人收到好评后会给顾客发送2元红包。截至2023年4月14日,共返2元现金红包12个,共计2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15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好评返现,顾名思义是指消费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后,给商家“好评”后,就能得到以“红包”形式返还的现金。面对利益的诱惑,为获得“返现”,难免会有一些消费者不顾实际盲目给商品或服务以“好评”。近年来,一些线上商家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查办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数字经济规范发展。

十、株洲市某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关键词: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023年4月2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株洲市某土菜馆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防止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的查办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引导公众形成科学、理性、文明消费习惯。

(通讯员 彭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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