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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上了“985”大学,学校却未兑现承诺的奖学金,考生将高中告上了法庭。 6月28日从湖北高院获悉,十堰市茅箭区法院近日审结学生王某诉十堰某高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十堰某高中支付学生小王奖励款5万元。
2019年4月,十堰某高中为吸引生源,在该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其中写明“高考考入985、211、"双一流"高校的,学校给予5-30万奖励” 。 2022年6月,该校学生王某考入某“985”大学,王某要求该中学支付奖励未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此行为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王某被该中学录取,双方合同成立。王某被“985”大学录取,根据该中学的招生简章,王某符合招生简章约定奖励对象,其主张该中学给付奖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给付金额,法院认为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确定奖励承诺,是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但该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故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并综合全案考量,判决该中学支付王某5万元奖励款。
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学校为了争夺生源而对学生及家长开出的丰厚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应当忠实履行。否则,受损的不仅是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千千万万学生树立了一个言而无信的坏榜样。对学校而言,生源的竞争也不能光凭经济实力,更要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质量。正所谓身教大于言传,对教书育人的学校来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学生树立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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