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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出,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重点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推动构建“租购并举”新格局,现决定优化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其中包括,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针对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上限由700元提高至1400元。针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无房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500元提高至3000元。
加大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无房职工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中心系统登记备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强化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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