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农民朋友存在买卖宅基地或者房屋的情况,遇到农村宅基地征收时,有些征收部门认为存在违法的买卖行为,故不应予以补偿。实际上,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征收,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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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
因某公路建设项目,李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后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中涉及的农村宅集体征收的补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进行了相关阐述说明。
1.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的对象和内容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包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定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补偿内容。
2.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
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基本部分:
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
二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
三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
政府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
3.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
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
中征律师分析
在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征收中,涉及到农民朋友们最主要的是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补偿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即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农村宅基地是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福利,对于买卖的情况,可加以区分进行处理。对于同村村民间的买卖、互换可参照相关法律、地方政策规定予以相应补偿。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可随意买卖,故对于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一般都不予以土地部分的补偿。
2、地上房屋补偿
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因此对于地上房屋,若是个人出资建造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房屋,则应对房屋所有权人就房屋进行补偿。
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农村宅集体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对于补偿有较大影响。而对于买卖宅基地、房屋能否享受拆迁利益在实际中情况复杂,要考虑历史原因、地方政策等。因此,若房屋涉及拆迁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根据个案特性,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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