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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警示函。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警示函指,阳光城于2020年10月20日对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29462万元借款事项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
该笔担保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阳光城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阳光城于2021年7月21日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5,000万元股权投资款及收益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
该笔担保均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阳光城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告显示,林腾蛟作为公司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阳光城、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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