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 今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健康人生、绿色无毒”。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22年全省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及公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8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87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毒品罪犯255人,涉毒案件重刑率远高于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
安徽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兵介绍,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指导思想,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加大对涉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毒品犯罪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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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注重宽以济严,对于其中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
2022年,全省法院对153名毒品罪犯判处非监禁刑,涉毒罪犯非监禁刑适用率远低于全部刑事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2022年,全省法院对毒品罪犯并处罚金760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5人,占同期涉毒罪犯的94.39%。
安徽省高院表示,将结合“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摧毁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注重将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判项的执行情况挂钩,坚决打掉犯罪分子通过毒品犯罪发家致富的幻想。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张兵表示,接下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提升审判质效、加强审判指导、推进禁毒综治,奋力推进全省法院禁毒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典型案例
贩卖运输冰毒近千克男子获无期徒刑
2020年1月,尹某某与A市上家邹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ATM现金存款方式向邹某银行卡存款67900元。同年5月5日晚,尹某某到B市找姚某(另案处理)告诉其准备去湖北拿货,姚某提出欲购买50克,并联系蒋某某开车送尹某某去湖北。
5月6日,尹某某从邹某处拿到甲基苯丙胺,返回途中分出50克左右放在驾驶座椅下面,后在B市某服务区下车,让蒋某某自行开车返回找姚某。当天侦查人员将尹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950.12克甲基苯丙胺、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姚某住处查获41.29克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4日,尹某某另卖给他人8克甲基苯丙胺,获毒资12000元。尹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尹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其中尹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99.4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最终,法院对尹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朋友圈贩卖“上头烟”九人获刑
戴某某和陈某(另案处理)商量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2021年7月1日,国家对合成大麻素进行整类列管后,两人通过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向外发布出售“上头烟”的信息,以每根价格100元至300元不等价格向外出售,有意购买者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两人,完成转账、告知收货地址后,两人通过“同城送货”“跑腿送货”发货。戴某某、陈某在贩卖过程中发展了王某某、李某等人作为下线对外贩卖。戴某某先后多次自己或通过下线出售电子烟计470余根,电子烟油计10瓶。
法院认为:戴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合成大麻素对人身体有危害,被国家整类列管后,仍以电子烟或烟油形式对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戴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余八名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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