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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室内装修服务费和保证金

2023-08-24 06:26:37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相关资料图)

京建发〔2023〕277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问题整改整治工作,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三、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五、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当强化党建引领行业治理,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拆改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发布的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多数业主对于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收费标准、内容等不了解,物业服务人在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存在业主拒交,或者物业服务人重复收取的情况,进而引发了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间的矛盾。针对群众集中反映的居民生活垃圾收费以及装饰装修收费标准不一致、装修保证金退还难等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通知》决定取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和装饰装修管理保证金,并将居民生活垃圾纳入到物业服务统一管理。该文件规范了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有效解决相关主体间关于收费问题的矛盾,进一步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属性、价格及收费主体

本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收取。

物业服务费中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物业服务费中未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收取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并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保证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高、装饰装修保证金退还难的问题一直是居民高度关注的问题。物业服务人受全体业主委托对业主共有的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应当包含对装饰装修的巡查和监督,不应再向装修人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调研发现,部分省市已经出台政策明确取消此类费用,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因此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人单独收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保证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装饰装修保证金。

四、对各方的总体要求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当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当强化党建引领行业治理,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拒不落实的,各物业服务行业党委要予以通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拆改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

五、文件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网站

实习编辑:赵司尧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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