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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优化电价峰谷时段和峰谷价差,进一步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工商业用户错峰用电,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居民用电价格不受影响。全年峰谷时段按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将高峰时段由原来白天5小时、晚上3小时调整为白天3小时、晚上5小时,谷段维持不变;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执行每天3小时的尖峰电价。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调整为1.71:1:0.36(不满1千伏)和1.8:1:0.3(1千伏及以上),两部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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