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和被告确认是最核心的考点,也是最难的两个考点。为此,我为大家提炼总结了相关知识点,并辅以口诀帮助大家快速掌握该知识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口诀:
一般:原告就被告;特殊:经过复议有得选,谁先立案谁来管。
二、被告确认
(一)一般被告确认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即“谁行为,谁被告”。
(二)特殊被告确认
1.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作为公共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原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谁委托,就告谁)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4.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诉讼看名义)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5.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派出机构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有授权,该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应当做被告。
(2)所属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授权,无论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都不能以该机构为被告,而应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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