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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8月19日,记者从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茂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开展首个全国生态日法治宣传活动。活动中,法院干警向群众详细介绍了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及近年来我院审理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并解答了群众感兴趣的保护野生动物、占用农用地的法律规定。
在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中,被告人杨某某于2022年8月22日22时许从家中驱车前往茂县南新镇凤毛坪村姜射坝电站,在电站大坝最西侧排洪口护坡堡坎上,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渔网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野生鱼类34尾,渔网16副。经四川省农业科学水产研究所鉴定,杨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有11尾青石爬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石爬鮡22尾,前臀鮡1尾,以上渔获物的价值为6502.60元,间接损害19507.80元,16副渔网均为三重刺网,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
杨某某捕获的34尾野生鱼类,鉴定后因天气炎热、缺氧死亡2尾,依法放生32尾。
从2020年10月1日起到2030年10月1日,茂县天然水域、天然湖泊及各类水库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四川省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3种、34尾,共计695.3g,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二级)青石爬觥11尾,共计194g。其它经济鱼类黄石爬觥22尾,共计458g,前臀觥1尾,43.3g。造成直接损失6502.6元,间接损失19507.8元,造成国家野生水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共计26010.4元。对16件涉案捕捞工具“三重刺网”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予以没收。
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积极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愿意支付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本院酌定从轻处罚。结合上述情节及被告人杨高鹏作案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造成国家野生水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19507.8元,该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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