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租房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局
发布最新公告
小编整理了一下
让我们来看看
具体公告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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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01
第一点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第二点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03
第三点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04
第四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05
第五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06
第六点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图源:摄图网(ID400970440)
07
第七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08
第八点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09
第九点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010
第十点
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还有很多小伙伴
对于公租房
申请条件不清楚的吧
小编在帮助大家
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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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户籍满3年。
2.收入条件:经民政部门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户籍。
2.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额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4.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新就业职工
1.户籍(居住)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或持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证。
2.收入条件: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3.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4.毕业年限: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持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属于国家统招、脱产),毕业年限未满5年。
5.社保条件:申请人申请时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
6.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注:人才绿卡持有人,若按新就业职工家庭类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毕业年限未满5年”限制。
图源:摄图网(ID501349438)
(四)外来务工人员
1.户籍(居住)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或持有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证。
2.收入条件: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额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住房条件:同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4.社保条件:申请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连续6个月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缴纳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
5.年龄条件: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五)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3.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中村(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家庭及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家庭不得申请;
4.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5.配租成功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6.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注:其余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准入条件,但原则上不得增加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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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摄图网
▌编辑: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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