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立案近七个月后,江苏舜天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江苏舜天公告截图
江苏舜天7月2日公告,6月30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江苏舜天于2022年11月被证监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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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告知书》,经查,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年起,江苏舜天与隋田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田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田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田力一方提供。江苏舜天向隋田力催要通信器材业务尾款,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田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同一公司或被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也曾在不同时段作为供应商和客户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或通道费)。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或通道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93.9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34亿元。其中:
200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5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5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90.05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3.7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69%。
2010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25亿元元,虚增营业成本3.0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756.3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5.8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52.52%。
201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3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4.0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17.9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7.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51.12%。
201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4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5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242.09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9.95%,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2.86%。
2013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70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9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7309.8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20.1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8.26%。
2014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0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3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7024.7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9.1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55.38%。
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96亿元元,虚增营业成本13.6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9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25.6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8.68%。
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8.3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9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42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7.6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10.51%。
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8.8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7.7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05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6.0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4.24%。
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2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80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587.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7.9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9.20%。
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6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7.2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4098.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6.5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0.13%。
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94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0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534.0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34.1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49%。
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9066.6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066.69万,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2.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3%。
2022年4月30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高松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江苏舜天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任江苏舜天总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江苏舜天董事长。高松任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江苏舜天管理工作。高松分别在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2018年至2021年与隋田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高松知悉通讯器材业务由隋田力安排、上下游企业由隋田力指定,并向隋田力催款,在隋田力资金链断裂、江苏舜天出现应收账款逾期风险时,主动提出收回尾款后立即安排新业务,以帮助隋田力渡过危机。高松在江苏舜天2016年至2021年年报上签字。
桂生春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2020年12月至今任江苏舜天总经理。桂生春任江苏舜天时任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总经理期间,负责江苏舜天业务经营,2018年9月起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2018年至2021年与隋田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并在回款出现问题时负责向隋田力催款。桂生春在江苏舜天2017年至2021年年报上签字。
王重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任江苏舜天财务部副经理(主持日常工作),2015年2月至2022年3月任江苏舜天财务部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王重人作为江苏舜天会计机构负责人,长期负责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其知悉江苏舜天在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中的主要作用是垫付资金,只关注资金收回,未能发现和阻止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重人在江苏舜天2015年至2021年年报上签字。
李焱2018年9月至今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江苏舜天信息披露、法务、风险控制工作,负责审核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合同、把控业务风险,参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风险处置及催款工作,其未能发现和阻止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焱在江苏舜天2018年至2021年年报上签字。
赵凡作为江苏舜天时任合川分公司负责人,2018年6月至2021年负责江苏舜天通讯器材内贸虚假业务的具体执行,其负责的合川分公司财务报表是江苏舜天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证监会认为,江苏舜天披露的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 2022年4月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高松、桂生春、王重人、李焱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任合川分公司负责人赵凡参与通讯器材业务,其行为与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高松、桂生春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重人、李焱、赵凡是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1、对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桂生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4、对王重人、李焱、赵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时,高松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高松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于公司影响方面,江苏舜天在公告中表示,经公司自查,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Wind信息显示,江苏舜天业务范围包括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服装生产、化工仓储、股权投资等诸多领域。
二级市场方面,截至6月30日收盘,江苏舜天涨2.2%,报5.11元/股。
本文源自:V观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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