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起风波
居民、公司各执一词
【资料图】
日前,江湾镇街道丰镇路某小区居民董先生急匆匆来到居委,就该楼加装电梯中遇到的合同纠纷,请居委出面进行调解。
原来,董先生与另外两位居民成立了加装电梯自治小组,代表该楼居民与电梯公司签订加装电梯改造工程的代建协议。本来一切都很顺利,加梯工程也顺利完工,电梯公司要求居民支付电梯尾款9万元,方可开通使用,而居民们则对其中4万元的迁移费用产生了异议。
而关键就在于在当初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这样一条:“如该项目结合美丽家园工程施工,并由美丽家园工程承担其迁移费用”,有异议的这4万元正是这笔迁移费用。董先生认为,这4万元不应由居民支付,而电梯公司则坚持要等这4万元到账,因为该笔费用当时未由美丽家园工程承担,而是由公司自己垫付。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丰镇居委了解情况后立即与电梯公司代表进行沟通,电梯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上明确了管线迁移的主体条件“如该项目结合美丽家园工程施工”,电梯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也积极与美丽家园施工方进行沟通,但被施工方以单个楼道加装电梯不在施工范围内为由拒绝,电梯公司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直接办理完成,也是为了居民能早点用上电梯。
而居民们认为,这4万元迁移费用理应由电梯公司承担,因为居民是委托方,并且在加梯施工过程中,电梯公司也未就此事与居民沟通,因此,对于这4万元的迁移费用,双方始终存在异议。
“三所联动”化干戈
电梯开通皆大欢喜
由于双方互不相让,调解无果,丰镇居委立即启动了“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请属地司法所、派出所、律所帮助化解矛盾。
于是,居民代表和电梯公司再次在江湾镇街道“三所联动”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律师首先对居民提供的加装电梯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进行了释法说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协议约定,迁移费用无需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美丽家园工程承担该部分费用,但事实上工程方未承担该笔费用,而是由电梯公司先行垫付,按约定,居民应支付该费用,且居民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情形。
但另一方面电梯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确实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告知居民迁移费用的支付变化、按期完成安装工程,如诉诸法院,则可能需要对整体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这会增加无谓的成本,结论也未必对电梯公司完全有利。
通过律师的法律解读和民警、司法所调解员的耐心调处,居民和电梯公司双方清楚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居民一方尽快把尾款打入电梯公司账户;电梯公司则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开通电梯,并在《保养合同书》上注明增加一年的维保期。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很快履行了对应义务,居民们欢欢喜喜地坐上了新电梯。
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居民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丰镇居委通过“三所联动”化解加装电梯合同纠纷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居民区处置此类问题提供了方法指导,也为社区居民享受到更为便捷、优质的社区服务打下基础。
文字:陆强
图片:虹口区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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