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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果麦文化(301052)(301052)发布公告称,原持股5%以上股东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属于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给予其他处罚。
据了解,2022年11月16日,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麦文化)股份合计200万股,持股比例由6.82%减少至4.04%。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停止减持果麦文化股份并对外披露,直至持股比例降至4.04%时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说明如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