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专网通讯业务爆雷,又一家上市公司被罚了!
12月4日晚,ST宏达(00221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实控人、虚增收入及利润、未计提商誉减值“三宗罪”,上市公司及前实控人、时任董事长等多名高管均被给予警告,并被处以5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一手编织了“专网通信”大案的隋田力被处以1000万元罚款。(更多案情回顾,请看本报此前的系列报道《专网通信爆雷案》)
11月下旬以来,ST凯乐、ST泽达、合众思壮(002383)等多家与专网通信系列案有关的上市公司相继披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利润,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都遭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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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上海电气(601727)突发一则83亿元应收账款爆雷公告。随后,一个以“专网通信业务”为幌子的隐蔽融资贸易网络浮出水面,涉案上市公司十数家,累计交易金额甚至超过千亿元。
“专网通信案件浮出水面后,已有多家公司被立案调查,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推进,相关调查结果还会陆续出炉。”上海一名负责证券类案件的律师对记者表示。
两年虚增营收逾7亿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自2013年开始,为做大控制公司的流水和业绩,公司前实控人隋田力主导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 该业务涉及的专网通信产品未最终销售,也无实际终端运用。
2017年,隋田力团队在国内将上述专网通信产品拆解成原材料主板,然后进行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主材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业务自循环。
对于ST宏达涉嫌违法的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共提出三点: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涉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和利润,涉嫌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并虚增利润。
回溯案情可知,2019年1月5日,ST宏达发布公告称,其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1.22亿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上海鸿孜名下,公司实控人变更为杨鑫。
隋田力与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ST宏达股权,隋田力为ST宏达的实控人。对于这一操作,ST宏达未按规定真实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隐身其后,隋田力随即将专网通信业务“装入”ST宏达。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自循环业务核心公司,执行资金池及产品拆解功能。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迈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家公司,则担任通道“角色”,以资金过账和合同单据流转的方式,参与自循环贸易,并收取1.5%至2%通道费。
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上述公司均受隋田力控制,为ST宏达的关联方。由此,ST宏达的专网通信产品组装业务和贴片业务,形成“自循环”闭环。
2019年,通过专网通信业务,ST宏达合计虚增收入2.47亿元、成本2.1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公司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公司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亿元,成本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此外,2019年10月,ST宏达以2.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股权。收购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
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2020年末,ST宏达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
这意味着,公司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涉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
前实控人领千万元罚单
监管部门认定,ST宏达上述行为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从严从重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杨鑫作为ST宏达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有内部控制和实时监控义务,未勤勉尽职,包括未及时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是宏达新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报虚增收入、利润和2020 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而在2021年8月中旬,ST宏达发布公告称,公司原实控人、原董事长杨鑫,被桂林市公安局立案调查,且疑似失联。
作为ST宏达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组织、参与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未对评估资产组及时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是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隋田力作为原实控人,组织、指使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虚增收入、利润,并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发生上述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证监会拟决定,责令ST宏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隋田力处以1000万元罚款,已是顶格处罚。”有律师向记者表示。
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ST宏达还因此惹上“官司”。
11月29日,ST宏达公告称,8名自然人认为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投资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损失金额共计约63.88万元。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此案,等待正式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