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ST西发(000752)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寄送的纠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吴刚、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被陈金满起诉,要求两名被告偿还1800万元借款及利息,*ST西发则被列为第三被告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陈金满主张事实和理由为,2017年9月28日,原告陈金满与被告在北京东城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吴刚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由天易隆兴实际使用,借款利率为月息1.5%,按月还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可以展期3天。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履行,*ST西发签署了《不可撤销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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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满表示,按约定发放了借款,吴刚按约定付息至2018年6月12日,偿还本金200万元后,拒绝还款。后经陈金满多次催收,吴刚至今未偿还1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据悉,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于10月24日对上述案件开庭审理,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经过一个多月等待之后,*ST西发于11月29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吴刚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约提供了借款,吴刚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吴刚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天易隆兴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天易隆兴为借款的保证人而非借款人,即使天易隆兴出具收款确认函确认收到借款,亦无法据此认定天易隆兴公司为借款人。鉴于天易隆兴作出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且认可收到案涉借款,可以认定天易隆兴提供的担保有效,原告有权要求天易隆兴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ST西发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该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该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ST西发虽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函上盖章,但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该担保无效。原告作为债权人未要求*ST西发提供相应的决议,*ST西发失于对其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函均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鉴于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天易隆兴及西藏发展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天易隆兴及*ST西发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吴刚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满借款本金1800万元;2、吴刚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3、驳回原告陈金满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ST西发相关人士表示,经营团队正积极化解相关债务,如有进一步信息,将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