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上海钢联(300226)(300226)发布公告称,公司,公司董事长朱军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给予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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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1.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1,66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7%。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2.2021年及2022年,你公司与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均为360万元。上海园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在2021年年报的财务报告及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1173033F)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从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计1,665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总资产的0.12%。上海置晋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实际控制的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在2022年半年报的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你公司直至2022年10月10日才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证监会公告〔2020〕49号)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及第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朱军红(身份证号码1101011967********)作为钢银电商董事长,未勤勉履行职责,对钢银电商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说明如下: (1)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1.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朱军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