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出台《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自9月30日起,昆明市开始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是继房屋安置、货币安置之后新增的一种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政府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货币补偿将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房票持有人用房票自行在全市统一建立的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
据介绍,昆明市先行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区域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行政区划范围,当地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履行房票核发人职责,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于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政府将按照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发放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不少于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每户不低于3000元的搬迁费用;购买住宅外其他性质不动产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可适当给予一定奖补。
根据有关规定,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时,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他部分征收契税。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或配偶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后,按照新购房屋所在地政策办理子女小学新生一年级入学手续;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在3年(含)内被征收人可依据原被征收拆迁住宅拆迁协议或者其他资料办理小学新生一年级子女入学手续。采取房票安置方式,房票票面金额和现金发放部分金额纳入项目土地储备支出核算,并按实际组价年度,将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占比计入基金核算基数,其余部分不再计入基金核算基数。
自2022年9月30日起,尚未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优先采取房票安置;已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实际情况,视条件采取房票安置;安置房已交付使用、货币补偿已到位的项目,不再采取房票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
房票应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征收人验收确认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自核发日起算,有效期为18个月。同时,房票须实名登记备案,并同步将备案信息传至全市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允许房票在有效期内合法转让,每张房票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不超过2次,须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持有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持法律证明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且不计入2次变更次数。房票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此外,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统一的房源库中择优购买商品房,不限于房票核发所在的行政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不得设置区域性限制政策。持有人可拆分使用房票,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达到限定比例后尚有结余,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核发人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票面结余,不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