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布的《昆明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
在本市工作或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昆明市公布的当年最低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相关条件要求均可申请。
附表
租金计算公式:
每平方米月租金=基准租金×结构系数×配套系数×楼层系数×区位系数;
每户月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使用面积。
未经批准不得出售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昆明市出台了《办法》。要求直管公房管理应当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产管分离。
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属市政府所有,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包括通过国有资产划转、购置、调换、拆迁赔还安置等方式形成的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包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直管公房。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违法活动或者牟取私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直管公房的权属人,应当依法对直管公房进行权属登记;直管公房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出售。法人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房屋并入直管公房,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办理权属登记。
一个家庭
只能承租一套房屋
在本市工作或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昆明市公布的当年最低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一)具有主城八区城镇户籍的,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二)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就业人员,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明,并在主城八区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上;
(三)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烈属、特困供养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两参人员、伤残军人、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等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优先租赁。
申请租赁直管公房住宅,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房屋,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直管公房住宅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昆明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6种情形不得申请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近3年转让私有房产的;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含保障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
(三)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未满2年的;
(四)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直管公房等,因转租、转让、拖欠租金等行为被清退未满5年的;
(五)车辆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直管公房住房的情形。
基准租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千分之三每平方米
直管公房住宅基准租金原则上为昆明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千分之三每平方米,根据房屋结构、配套、区位、楼层等系数具体测算。
租金计算公式:每平方米月租金=基准租金×结构系数×配套系数×楼层系数×区位系数;每户月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使用面积(具体系数见附表)。
直管公房为共有产权的,按照对应产权比例计租。
承租人属烈属、特困供养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两参人员、伤残军人、残疾人(三级及以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等,符合准入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享受租金减半。
承租人属困难、改制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租金按基准租金和系数测算后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均未享受福利型实物分房或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租金按基准租金和系数测算后的1.2倍执行;所承租的直管公房由困难、改制企业职工直系亲属居住,符合条件的,租金按基准租金和系数测算后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均未享受福利型实物分房或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租金按基准租金和系数测算后的1.5倍执行。
承租人属私有房产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对象,由承租人或其家属居住,符合条件的,租金按基准租金和系数测算后执行,不符合条件的,租金分别按基准租金和系数测算后的1.5倍执行。
2003年7月1日前取得主城四区直管公房使用权,持有两套(含)以上直管公房租赁凭证,其中一套按本办法执行,其他直管公房依法清退,确不能清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直管公房非住宅原则上执行市场租金,改制、困难企业已承租直管公房非住宅的,租金不得低于市场租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