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上叫着“干妈”,却以养老送终为名诈骗老人11万余元;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为由实施诈骗;假借免费旅游之名,诈骗40人钱财353万余元……为进一步依法有效推进打击整治养老犯罪专项行动,9月1日,云南法院发布了8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据了解,自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各地法院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坚持宣传发动、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确保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云南高院制定印发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协调联络等工作机制。全省法院始终聚焦以“养老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六类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截至8月31日,全省法院受理一、二审养老诈骗类案件19件51人,一审审结15件34人。
同时,全省法院开展立体式普法宣传,主动走进社区、公园、广场等老年人较为聚集的公共场所,通过面对面、话家常的方式,将防范养老诈骗知识送到老年朋友手中,共开展现场宣传活动400余场,制作发送宣传品10万余册;全省法院充分利用法院自媒体阵地,以“原创+转发”的方式,持续精准发布有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相关稿件,全省法院共发布新闻千余条。
此次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覆盖了开展养老帮扶、代办低保、代办高龄补贴、投资理财、代办养老保险、投资养老项目等多种养老诈骗典型手段,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涉养老诈骗相关罪名,进一步明确了揭露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
部分典型案例
嘴上叫着“干妈” 背地里挥霍老人的钱财
2016年初,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尹某(1939年出生)在昆明租房居住时系隔壁邻居而认识。2016年5月左右,廖某认尹某为干妈,骗取其信任,而后以承诺将来会照管尹某、为其养老送终为由,编造有项目投资需要尹某帮忙等为借口,让尹某多次从昆明、曲靖等地银行ATM机上以存款等方式向廖某使用的银行账户打入款项,至2018年10月31日止,尹某共向廖某使用的银行账户内打款11万余元,已被全部挥霍。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为被害人养老送终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其工程需投资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廖某诈骗老年人财物,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廖某的犯罪所得11万余元退赔给被害人尹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犯罪频发,一些以“养老”为名的诈骗手段日益翻新。本案中的受害人就是因为平时缺少家人的关爱,才会让骗子有机可乘。提醒为人子女者,给予老人应有的关心和照顾,警惕老人接触的人和事,不要被别有用心之人得逞,给老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的双重打击。
以投资理财高额回报为名 诈骗两位老人31万余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虚构认识某银行内部人员、银行内部理财收益高、本人也投资等事实,对被害人祝某某(时年72岁)实施诈骗,前后共计造成祝某某实际损失11.65万元。2021年7月,钱某某以购买20万元的成都某药业公司股份可以每月获得2000元收益,且公司明年上市后能够获得更大收益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时年79岁)20万元。相应款项被钱某某用于个人挥霍。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银行内部有熟人可以做内部收益较高的理财、某公司即将上市可购买股份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并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钱某某系诈骗老年人财物,对其从严惩处。一审法院以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钱某某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后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钱某某自愿认罪悔罪,退赔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二审期间出现的新情节,最终对被告人钱某某改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假借投资理财名义,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被告人钱某某正是抓住老年人群体大多不具备金融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且普遍希望自己具有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实现老有所养的心理特点和投资消费偏好,在与老年被害人交流的过程中,一步步以“投资”为核心构造骗局。广大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投资前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多征求家人、朋友以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多对相关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风险程度等重要因素进行背景调查,充分了解以后再做决定,不可轻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推荐,不可被高利诱惑,进而盲目投资。
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 假借办理低保等实施诈骗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低保、高龄补贴等为由,骗取老年人财物,其中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现金4000元、被害人李某秋现金1万元、被害人李某美现金5000元,后挥霍使用。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相应钱款。一审宣判后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一是要“火眼金睛”识破骗局,老年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陌生人上前搭讪时不要轻易相信,不随意接茬、不轻易搭话。二是要依法办事依规办理,不能贪图一时便利而轻信他人。三是要“退避三舍”不予接触,要有隐私意识和保护意识,当行为人询问详细的个人信息或是提及钱财时,要及时与儿女等亲属联系交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收集证据。
以高额利息引诱 骗走40人钱财353万余元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石某向被害人宣传借钱给其可获取高额利息及提供免费旅游,并虚构投资旅游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旅游团垫付团费急需资金等事实,分别从张某甲、李某甲等40名被害人处骗取资金共353.96万元,骗取的大量资金被被告人石某用于个人挥霍。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宣传借钱给其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及免费旅游,并虚构投资旅游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旅行团垫付团费急需用钱等方式骗取40名被害人钱财共计353.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石某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石某向40名被害人退赔非法所得364.76万元。
典型意义:各种新型诈骗套路层出不穷,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重点目标。捂住老年人的“钱袋子”,守护最美“夕阳红”,让老年人安享晚年需要全社会形成反诈骗意识,增强防骗能力。
帮老人取钱获密码 骗走银行卡盗取1万元
2021年11月2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路一处ATM取款机上帮63岁的被害人方某某取钱时,得知了方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当天15时许,朱某某以帮方某某查询银行卡是否可以正常登录为由,骗取了方某某的银行卡,在未经方某某许可的情况下,通过ATM取款机分多次私自取走了方某某银行卡内的1万元。第二天,被害人到银行查询,得知自己银行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报警。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诈骗他人财物达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朱某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轻易相信他人造成的。在此,提醒老年人:一是提高防骗意识;二是端正保健理念,要从正规的渠道获取科学的保健常识;三是树立安全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四是警惕上门推销,时刻保持警戒心理。